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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

2017-02-14
标 题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
索引号000014349/2017-00016文 号
发布机构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02-14 17:30:00

目 录

第一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06号)、《关于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藏机编发[2011]10号)、《关于设立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藏机编发[2012]114号)、《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的批复》(藏机编发[2013]48号)、《关于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藏机编发[2015]21号)文件,我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地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区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国家民政部门规定人员的评残换证工作;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民恢复重建;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牵头拟定全区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审核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公益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扶持、保护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建议;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金额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全区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拟订负责社会组织党工委机关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组织党务工作。

拟订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制订全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政策;建设与相关部门联网的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实现数据、资料信息化管理,建立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负责申请救助居民家庭跨地(市)、跨省(区、市)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全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市)、县(市、区)开展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拟订起草民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重要课题调研;承办相关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预算单位构成

(1)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06号)、《关于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复》(藏机编发[2011]10号)、《关于设立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藏机编发[2012]114号)、《关于设立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批复》(藏机编发[2013]48号)、《关于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藏机编发[2015]21号)文件,我厅核定行政编制人数为78人,参公事业编制12人(自治区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6名、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人)、事业编制人数39人(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1人、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8名、拉萨军供站7人、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10人、自治区老年活动中心3人),2016年末实有在职人数116人。

区民政厅为一级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由厅机关和所属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院、西山殡仪馆2个基层预算单位组成。

(2)根据《关于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复》(藏机编发[2011]10号)文件,拟订负责全区社会孤儿和孤残儿童及弃婴的收养、监护、医疗、康复、教育、托管等服务工作;开展区内外公民收养孤儿和家庭寄养工作;承担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示范化任务。西藏儿童福利院编委核定人员编制为40人,年末实有人数37人。

(3)根据《关于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复》(藏机编发[2011]10号)文件,拟订负责提供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承担因自然灾害、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服务。西山殡仪馆编委核定人员编制为30人,年末实有人数20人。

第二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表格见附件)

第三部分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度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7年度预算总收入11530.09万元,2016年度预算总收入6628.98万元, 预算总收入2017年度比2016年度增加4901.11万元。

2017年度预算总支出11530.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4826.2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703.84万元(政府性基金2955.88万元)。2016年度预算总支出6628.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281.1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347.88万元。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574.21万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628.98万元,2017年度比2016年度增加1945.2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8574.2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8574.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4826.2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372.37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拥军优属(项):240.00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老龄事务(项):40.00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15.00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75.00万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80.00万元。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部队供应(项):200.00万元。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466.00万元。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47.68万元。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20.00万元。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80.00万元。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00万元。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839.91万元。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70.15万元。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1041.85万元。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50.00万元。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70.00万元。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20.00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行政运行经费共计4826.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共计3334.0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共计637.04万元(其中办公费12.62万元,水电费14.02万元,邮电费17.24万元,差旅费123.55万元,维修费6.75万元,会议费16.00万元,培训费12.49万元,公务接待费25.28万元,取暖费181.88万元,工会经费47.96万元,福利费1.07万元,车辆运行费105.96万元,其他71.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共计855.12万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民政厅系统“三公”经费预算共计131.24万元,2016年民政厅系统“三公”经费预算共计131.24万元,无增减变动。其中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25.28万元,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25.28万元;2017年度因公出国经费0万元,2016年度因公出国经费0万元;2017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105.96万元,2016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105.96万元。

民政厅系统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截止2016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4辆,其中厅机关29辆,自治区儿童福利院8辆,西山殡仪馆7辆。2016年实际发生国内公务接待费1.12万元,接待批次为6次,接待人数为22人。

五、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955.88万元,其中厅机关购置困境儿童医疗设备经费28.00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三期工程建设经费2921.83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购置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经费6.05万元。

六、2017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预算总收入为11605.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574.21万元,事业收入75.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955.88万元),预算总支出为11605.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574.21万元,上缴上级支出75.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955.88万元)。

七、2017年度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预算总收入为11605.09万元,其中厅机关预算收入5629.9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601.9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8.00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预算收入4638.5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10.6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927.88万元);西山殡仪馆预算收入1336.6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61.61万元,事业收入75.00万元)。

八、2017年度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总支出为11605.09万元,其中厅机关预算支出5629.95万元(基本支出2371.29万元,项目支出2301.20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预算支出4638.53万元(基本支出880.74万元,项目支出3757.79万元);西山殡仪馆预算支出1336.61万元(基本支出619.76万元,项目支出641.85万元,上缴上级支出75.00万元)。

九、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度民政厅系统政府采购总预算2955.88万元,其中厅机关购置困境儿童医疗设备经费28.00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三期工程建设经费2921.83万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购置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经费6.0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济、红十字事务等。

二、民政管理事务:指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三、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五、机关服务: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六、拥军优属: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七、老龄事务: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八、民间组织管理: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九、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指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支出。

十一、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二、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三、死亡抚恤: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四、伤残抚恤: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十五、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十六、优抚事业单位支出: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十七、其他优抚支出:指除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八、退役士兵安置: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十九、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二十、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二十一、儿童福利:指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老年福利: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殡葬:指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二十五、其他社会福利支出:指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部队供应:指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二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指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助支出。

二十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指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以及对生活无着德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

二十九、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指其他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三十、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指其他用于农村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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